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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000000-02-2013-096872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18-07-11
  • 名 称:深圳市盐田区文体局关于印发《盐田区公益文化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分类:区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盐田区文体局关于印发《盐田区公益文化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1

 盐田区公益文化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文化活动的建设,推进公益文化市场化运作,促进我区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文化项目,是指以服务辖区、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为主要目的的文化活动项目。包括:文化节庆、文艺演出、培训、讲座等文化惠民活动及其他文艺活动。

    第三条 适用程序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通过活动项目征集、项目发布、接受申请、资格审查、方案评审、授权承办、监督管理等一系列规范程序,将公益文化活动项目交由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来承办。

    第四条 组织机构 成立盐田区公益文化项目评审小组,负责项目的确定、申请人资格审查和项目的评审。评审小组成员为5-7人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人选在每次评审前从专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定,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与项目评审。评审小组一般采用会议协商讨论或独立进行打分的工作方式进行评审。由评审小组最终确定评审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项目征集 区委宣传部(文体局)不定期公开向社会征集公益文化活动项目,内容包括:项目方案、运作方案、预期效果和经费预算等。项目一经确定,项目创意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办权。或由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将已有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承办单位,按照相关评审程序确定承办方。也可将活动方案或项目予以合并或拆分,重新确定新的入选方案。项目金额在5万元(含5万)以内的,可由区委宣传部(文体局)直接委托承办人,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需经过评审小组综合评审确定承办人。

    第六条 项目公布 经审查确定的公益文化活动项目,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将活动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申报时间、申报程序等内容通过盐田区政府网站、盐田网及深圳商报《盐田新闻》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布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七条 接受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资格证明文件、活动项目所要求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资格审查 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方案评审 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活动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小组成员从项目创意、运行方法、实施步骤、预期效果、经费预算以及申请人的专业能力、组织能力、过往记录、信誉程度等方面全面评审,确定入选方案。

    第十条 评审方式 一个项目有2位或2位以上申请人时,采用独立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平均分得分最高者入选;一个项目只有1位申请人时,采用协商讨论的方式进行评审,得票超过半数则入选,低于半数则放弃。

    第十一条 采购方式 项目采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盐田区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和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授权承办 取得活动承办权的承办人与项目主管方签订项目承办合同书,合同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 承办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实施计划,如需延期或更改内容的,须事先书面取得项目主管方的同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方有权向承办人提出整改意见,承办人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如出现违规、违纪、违反合同和整改不到位等问题,项目主管方有权终止该项目运作,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办人承担。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 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负责按合同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予以拨付款项。

    第十五条 款项拨付 合同约定款项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支付。拨付的方式和时间由项目主管方和承办人商议解决,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 社会招标所需的管理费用(宣传费、办公费、评标费等)从《盐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不得超过本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3%及单个项目的管理费用也不得超过本项目经费的3%。并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奖金、福利支出、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及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等。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 社会招标活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回,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评审、验收、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解   释 本办法由盐田区委宣传部(文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生   效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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